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知识产权案所涉专利被宣告无效
陈虹伟

  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的国内最大知识产权案所涉专利——“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ZL89101393.8)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这起专利侵权案还得从头说起。2006年6月20日,拓普公司(原称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泰隆公司(原称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天宏泰隆公司(原称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胡玉秀专利技术侵权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拓普公司获得赔金额高达2980万元。这个判决创下了国内知识产权赔偿额的新高,该案遂被称为“国内最大专利侵权赔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决定书指出,1939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US2181173,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该项专利内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轧钢界专家称,该项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奥地利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过,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很快被轧机工程技术界淘汰。1989年初,郑红专将该技术方案在国内申请专利,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检索条件尚未完备,此项“发明”于1991年11月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权。
  应用这项专利,郑红专及郑州拓普公司曾相继在天津、郑州两地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国内多家轧机设计、制造、使用单位拖入法律纠纷。
  
  法院判决:创下了国内
  最大专利侵权案的赔偿额
  2006年6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对拓普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同时,北京泰隆公司赔偿拓普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迅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案情。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拓普公司总经理赵林珍介绍说,就在拓普公司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发展之时,越来越严重的群体性专利侵权使其不堪其扰。本案自然人被告胡玉秀原为拓普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技术部和设备生产,掌握有拓普公司的详细技术资料。2001年底,就在拓普公司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前夜,胡玉秀不辞而别,并很快成立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随后,该公司利用掌握的拓普公司专利技术,与北京泰隆公司共同为江苏一家不锈钢带企业制造1400mm12辊轧机,构成了对郑州拓普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并给拓普公司造成30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
  2004年7月2日,郑州拓普公司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北京泰隆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将郑州拓普公司和专利权人郑红专拥有的“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发明专利撤销。

  泰隆等公司不服判决:
  再次与原告对簿公堂
  北京泰隆公司一方面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申请,一方面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
  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最大的专利权赔偿案。
  在本案一审阶段,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对所争议的轧机作了技术鉴定,咨询部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其结论为“从总体技术方案而言,样品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然而,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报告的结论,而是采纳了法院自行组织勘验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北京泰隆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应该依据法律事实,而不是技术事实。法官必须借助于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专家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出示的鉴定结果,确定有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事实做出正确判断。《技术鉴定报告》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合法的、惟一的证据,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否定了《技术鉴定报告》。请求该院依法裁定撤销《民事判决书》。

  是公知技术
  还是发明专利曾是本案焦点
  本案另外一个焦点,郑红专所拥有的专利是公知技术还是发明专利?法庭曾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
  在法庭上,北京泰隆公司董事长王宇就郑红专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提出质证。他向法庭出示了20世纪30年代、70年代已在美国成为公开技术的对比文献,证明郑红专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并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ZL89101393.8号专利无效的请求。
  而郑红专认为,这些证据仅是“一些孤立的技术特征,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公知技术”的观点不足以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与郑州这起案件不同,拓普公司曾于2003年在天津将另一同行告上法庭,然而他们败诉了。
  (陈虹伟)